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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镀职业标准条件》布告 11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5-10-24]  查看次数:1728


锌锅讯:《电镀职业标准条件》布告 11月1日起施行



依据工信部“2015年第64号”文件,为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遏制高耗能、高污染、低效率生产,推进电镀职业工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电镀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工信部拟定了《电镀职业标准条件》,现予10月19日布告。本标准条件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电镀职业标准条件

    依据国家《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计划》中关于提高职业准入门槛,严格限制排放重金属相关项目的请求,为加速电镀职业结构调整,提高工业水平,推动节能减排,控制重金属污染,完成可持续发展,拟定本标准条件。

    归入本标准条件管理的包括从事各种资料电镀、电铸、电解加工、刷镀、化学镀、热浸镀(溶剂法)以及金属酸洗、抛光(电解抛光和化学抛光)、氧化、磷化、钝化等公司(车间)及电镀集中区。

    一、工业布局

    (一)依据资本、动力状况和市场需求,科学计划职业发展。新、改、扩建项目有必要契合国家工业政策,项目选址应契合工业计划、环境保护计划、土地使用计划、环境功用区划以及别的相关计划请求。

    (二)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则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用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保护区域不得新建、扩建相关项目。已在上述区域内运营的生产公司应依据区域计划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依法逐步退出。

    (三)新(扩)建项目应取得首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依法经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阅不得开工建设,环境保护设备有必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计划、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经竣工环保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使用。在已有电镀集中区的地市,新建专业电镀公司原则上应全部进入电镀集中区。公司各类污染物(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厂界噪声)排放标准与处置办法均契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的规则。锌锅

    二、规模、技术和配备

    (一)电镀公司规模有必要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电镀生产环节包括清洗槽在内的槽液总量不少于30000升。

    2.电镀生产年产量在2000万元以上。

    3.单位工作面积产量不低于1.5万元/平方米。

    4.作为中心工序的公司自有车间不受规模限制。

    (二)公司选用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低水耗、经济高效的清洁生产技术,推广使用《国家重点职业清洁生产技能导向目录》的成熟技能。无《工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筛选类的生产技术和本标准条件规则的筛选落后技术、配备和商品(见附1)。

    (三)种类单一、连续性生产的电镀公司请求自动生产线、半自动生产线达到70%以上。

    (四)生产区域地面防腐、防渗、防积液,生产线有槽间搜集遗洒镀液和清洗液装置。

    (五)新(扩)建项目生产线配有多级逆流漂洗、喷淋等节水装置及槽液回收装置,槽、罐、管线按“可视、可控”原则布置,并设有相应的防破损、防腐蚀等防护办法。

    (六)新(扩)建电镀项目依据加工零部件的种类、数量等优先选用高效低耗连续式处理设备,并达到电镀职业清洁生产标准中Ⅱ级指标以上水平。

    (七)热浸镀公司除应契合(二)、(四)、(五)条的规则外,公司规模还有必要契合以下条款:

    1.生产能力不低于10000吨/年或产量不低于1000万元/年。

    2.作为中心工序的公司自有车间不受规模限制。

    三、资本消耗

    (一)电镀公司(除热浸镀公司以外公司)有重金属和水资本循环使用设备。

    1.镀铜、镀镍、镀硬铬以及镀贵金属等生产线配备技术技能成熟的带出液回收槽等回收设备。

    2.电镀公司单位商品每次清洗取水量不超越0.04吨/平方米,水的重复使用率在30%以上。

    (二)热浸镀公司

    1.锌锅采用电、天然气、冷煤气等清洁动力加热。动力消耗应低于35公斤标煤/吨商品。

    2.现有公司生产用新鲜水消耗量应低于0.2吨/吨商品,新建公司应低于0.1吨/吨商品。

    3.现有公司锌使用率应高于70%,新建公司锌有效使用率应高于75%。

    4.现有公司盐酸消耗量应低于30公斤/吨商品,新建公司盐酸消耗量应低于25公斤/吨商品。

    四、环境保护

    (一)公司契合环保法律法规请求,依法获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请求排放污染物;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经过评估验收。

    (二)公司有废气净化装置,废气排放契合国家或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公司有合格废水处理设备,电镀公司和拥有电镀设备公司经处理后的废水契合国家《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有关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请求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的废水承受公众监督;其余归入本标准条件的公司契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请求。

    (四)公司发生的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危险废物储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设置标准的分类搜集容器进行分类搜集,并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请求,交由有处置相关危险废物资质的组织处置,鼓励公司或危险废物处理组织进行资本再生或再使用。

    (五)厂界噪声应契合《工业公司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请求。

    (六)属于国家重点监控源的公司应开展自行监测并按照《国家重点监控公司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4]81号)请求,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平台上及时发布自行监测信息。

    五、安全、职业清洁

    (一)公司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有健全的安全生产和职业清洁管理制度;具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职业标准规则的安全生产、职业清洁防护条件。

    (二)有健全的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三)公司有职业病防护设备,从业人员配备契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定期开展职业清洁检查。公司每年组织有毒有害岗位职工体检,体检覆盖率达到100%。

    (四)新(扩)建项目安全设备和职业病防护设备有必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计划、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五)公司应拟定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向本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备。

    (六)公司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和职业清洁教育。

    六、人员素质

    生产、废水处理等岗位员工经专业技能培训,获得职业培训组织颁发的合格证书。特殊岗位操作人员取得相关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等级证书,持证上岗。公司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技能管理人员。

    七、电镀集中区(电镀定点基地)

    电镀集中区是由政府或职业计划倡导,电镀及相关效劳公司集聚,污染物集中管理和综合使用的工业园区。

    (一)电镀集中区计划建设契合本地区的工业布局,具有园区计划、建设标准、入园条件、园区管理、污染防治,配套效劳等功用。

    (二)电镀集中区除应契合本条件第一至六条中关于电镀公司的规则外,还应鼓励公司进行水资本减量化和循环使用;动力节省和梯级使用以及资料节省和资本化使用,促进废物排放的减量化、再使用和资本化,以及危险废物的资本化和无害化处理。

    (三)入驻电镀公司不少于阶段计划的60%。

    (四)电镀集中区具有独立检查分析废水中首要污染物的条件,安装首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具有条件的应与集中区监控设备联网。

    (五)电镀集中区对公司排放废气中首要污染物实施监测。

    (六)电镀集中区应建设统一的集中供热设备,期限筛选集中区内入驻公司燃煤锅炉。

    (七)电镀集中区内电镀加工公司按照一般电镀公司标准条件进行申报。

    八、监督管理

    (一)电镀公司(电镀集中区)按照本标准条件自愿申请标准布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主管部门担任本地区标准条件布告申请的初步审查工作,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对契合标准条件的公司予以公示,并以布告的形式向社会发布。

    (二)地方各级工业主管部门每年对本地区已获布告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布告公司进行抽查,鼓励社会各界对布告公司进行监督。

    (三)有关职业协会要宣传国家工业政策,加强职业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职业监督、管理工作。

    (四)电镀职业标准条件布告管理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拟定。

    九、附则

    (一)本标准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在外)所有电镀公司(含专业电镀厂、各公司中的电镀和热浸镀车间、热浸镀公司)及电镀集中区。

    (二)本标准条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职业政策重新修订时,按修订后的版本执行。

    (三)本标准条件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四)本标准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担任解释。

    附1

电镀职业筛选落后技术、配备和商品的界定原则

    1 范围

    本原则适用于电镀职业,有化学镀、酸洗、电解加工、抛光(化学和电化学)、氧化、磷化、钝化等工序的别的生产公司(车间)可参照执行。

    本原则从污染防治的视点出发,规则了电镀职业中高污染、高耗能、高水耗、低效率的落后生产技术、设备和商品筛选的基本界定原则。

    本原则适用于电镀职业筛选耗能、耗水、涉重的落后生产技术、设备和商品的判断。

    2 标准性引用文件

    下本原则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GB21900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314清洁生产标准电镀职业

    3 术语和界说

    3.1电镀

    电镀是指使用电解方法在零件表面沉积均匀、细密、结合良好的金属或合金层的过程。包括镀前处理(除油、浸蚀、去锈)、镀覆上金属层和镀后处理(钝化、除氢)。

    3.2落后产能

    落后产能是指技能水平(包括技术、配备和商品等)低于职业平均水平的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商品等生产能力或达不到国家法律法规、工业政策所规则标准的生产能力。

    3.3落后技术、配备和商品

    是针对表面处理(电镀)生产过程中的高耗能、高污染、低产出的,低于职业平均水平的以及不契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不适应技能进步请求和技能发展水平的生产技术、配备和商品。

    4 界定技能请求

    4.1界定分类

    本原则给出了电镀职业筛选落后技术、配备和商品分类。

    技术:包括电镀前处理、主技术、后处理。

    配备:包括涉及电镀前处理、主技术、后处理的装置、设备及辅助设备等。

    商品:包括中心商品、终究商品。

    4.2界定原则

    电镀职业落后生产技术、设备和商品界定的基本原则是发生和排放污染物(重点是重金属)强度高、安全危险大以及浪费动力资本的生产技术、配备和商品,契合以下原则之一的即为应筛选的落后技术、配备和商品。

    《工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规则的筛选类的技术、配备和商品。

    在生产过程发生和排放含有汞元素的蒸气或废水的技术或商品。

    加工过程中使用和排放废水中含有镉元素的用于民品生产的技术和商品(船舶及弹性零件在外)。

    加工过程中使用和排放废水中含有铅元素的用于电子和微电子电镀生产的技术和商品(国家特殊项目在外)。

    仅有一个且无喷淋、镀液回收等办法普通清洗槽。

    砖砼结构槽体

    镀层在铬酐浓度150g/L以上的钝化液中钝化的技术。

    5 附则

    本原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担任解释,并依据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请求会同有关部门当令进行修订。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筛选落后界定原则实例

    A1 落后技术

    (1)前处理:

    1.汞齐化处理

    2.含氰沉锌

    (2)主技术:

    1.鎏金

    2.镀镉技术[用于民用商品(船舶及弹性零件在外)]

    3.氰化镀锌技术

    (3)后处理

    高浓度铬酸钝化(镀锌钝化,铬酐浓度150g/L以上的钝化技术。)

    A2 落后配备

    (1)无喷淋、镀液回收等办法普通单槽清洗

    (2)砖砼结构槽体

    A3 落后商品

    镀镉商品[用于民用商品(船舶及弹性零件在外)]锌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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